5月2日,一女子发布视频称,她在乘坐高铁途中,因制止孩子撞椅背遭到对方家长掌掴,她进行了反击。5月4日晚8点,该女子被传唤调解后,选择进行不和解,被警方处以行政罚款200元,对方则被罚500元。5月7日,该女子再次发文称,目前她正提起行政复议,坚持不和解。
此事一出,很多人表示不理解,为什么明明是对方无理取闹、对方先动手,该女子仅仅是对等反击,并没有进一步追加攻击,还会被警方判定为互殴,并且受到惩罚呢?
难道被人打了就只能打不还手、认怂、跑开,或者装受伤躺下?
实际上警方作出这样处罚并不是第一次,这样的处罚在警方日常工作中很常见,只不过这事被曝出来,而且“互殴”的是女性而已。
经常有警民联系群,警察会在里面宣传普及相关法律和规定,警方会直接告诉你:“徒手互殴没有正当防卫之说,只要动手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我很理解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法律不鼓励以暴制暴,另一方面动手可能会引起矛盾升级,警方处置起来难度提高,从治理社会管理百姓的角度来说,将民众暴力控制和收缩得越小,确实越便于管理。
但是如果事情这么简单就好了。人不是物品,不会像危险物品一样,因为限制范围、加装防护就会变得安全一些。
人天生就具有寻求公平的意愿,会有同理心、同情心,会有心理反应、情绪和感受。
从朴素的、不需要谁教都能感受到的角度来说,你用手打我一下脸,我也用手打你一下脸,这是对等的、公平的,甚至于说我还让步了——因为你先打我,我是在你先打之后才对等还击,我对于自己的暴力是谨慎的、限制使用的。
这件事引起那么多民众不满的根源就在于——
警方的处罚等于否定了这种对于暴力谨慎、限制的使用,意思就是不管怎么样,你就是不能用。
这本质上是一种很刺激情绪的管理手段,我称之为“乖孩子被打情绪”,什么意思?
就像很多老师、家长责问被霸凌的孩子一样:“人家怎么就打你?”“就算人家打你,你也不能打人家,你要告诉老师”。
乖孩子其实已经知道不能主动使用暴力,要限制自己,Ta已经比那些惹事生的孩子更接受大人管理,但是在Ta利益被侵害的时候大人居然也惩罚Ta,那Ta当然会想:我遵从管理、听话的意义是什么?就是好欺负吗?反正都要受罚,你猜Ta会不会就此变为一个主动找事、不限制暴力的人?
这是人性的劣币驱逐良币。
这种管理方式的问题在于:
首先,这会严重刺伤人类朴素情感,毕竟鲁迅先生都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会给人们带来一种强烈的不公平感;
其次,这是对本来已经受到心理伤害的人,再次进行心理伤害。被打了情绪波动是很正常、很普遍的现象,但是警方要求实质上是让被打的人不要有负面情绪,这是不符合人的基本规律。就算有人畏惧警方惩罚,但是不等于这股负面情绪就不在了,只是没有在这一件事上爆发出来而已,如果负面情绪蓄积多了,社会矛盾和冲突只会越来越多。
再次,警察不是神,不是万能的。这类事情有些场景下很难处理,比如:有的人扇你一耳光就跑了,当时事发突然没来得及录像,周边也没有摄像头,等警察来了人都不知道哪去了,但是你又没有达到轻伤标准,甚至脸上的巴掌印等警察来的时候都消退了,你说这怎么办?你觉得警察会怎么处理?
如果严格遵从警方的要求和规定,真的做到任何情况都打不还手,那么这种人是不是很好欺负?Ta会不会被欺负多了之后,憋着一股邪火要报复其他人?
说这么多不是说要鼓励暴力,有些人不要像二极管一样非黑即白。
比如在本事件中,有明确证据证明是对方无理取闹,对方主动攻击,女子反击之后并没有追加攻击,没有使得冲突进一步扩大化,她的处罚是不是可以思考一下?
我个人觉得,要不要受处罚不应仅从是否动手进行判断,还要看此人对于暴力是否具有限制使用的意识和行为,比如不主动动手、对等还手、还手时间和范围等方面看。
主动动手攻击他人的人,显然对于暴力没有限制的意识,这种人与限制暴力使用的人同样惩罚,合理吗?
其实如果绝大多数人都有限制使用暴力的意识,能做到绝不先动手,社会本身就会和谐很多,警方管理难度和工作量也会降低不少。
而且更重要的是,先动手的会挨打还会受罚,双重打击之下会把这种喜欢找事的人教得乖一点,也会促进社会和谐。
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双方都受罚,先动手的一方更不会思考自己要不要限制一下自己的暴力,他们很可能会想“反正对方只要敢动手也会受罚,拉个垫背的大家一起罚也不错”。
最后,不招事的普通人遇到这事除了报警还能怎么办呢?比较靠谱的方法是律师的经验:
当然,这个方法可以使用的前提是,你能找到当事人。
不得不说,最后把人都逼成演员,也是满无奈的。
标题:还手就算互殴,做一个打不还手的顺民,是否有利于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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