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范围包括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房以及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数额,并适时调整。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业主应当在办理住宅交付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应当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提供给房屋登记机构。
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续交。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原业主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分户账账面余额不足的,应当由转让人补交或者从房屋转让款中补足。
房屋灭失的,按照下列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二)公有住房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三)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结余的资金,按照售房比例返还业主。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标题: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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